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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余红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余红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徐楼村饭桥庄。被执行人:余红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大王村小李庄。本院在执行王大伟与被执行人余红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红标位于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柳林路1166号锦华第一郡22#住宅楼2105室(证号:0025866、0025867号)房产。本院认为,因处置财产时间��长,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建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