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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兴志与被告郭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志,郭长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394号原告:廖兴志,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郭长明,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廖兴志与被告郭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廖兴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廖兴志负担。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