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兴志与被告郭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志,郭长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394号原告:廖兴志,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郭长明,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廖兴志与被告郭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廖兴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廖兴志负担。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