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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红燕、胥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燕,胥慧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燕,女,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慧兰,女,生于1968年9月11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刘红燕因与被上诉人胥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燕与被上诉人胥慧兰于2009年9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房屋后五年租期的租金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协商不成,矛盾不断加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审中,上诉人刘红燕与被上诉人胥慧兰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上诉人主张的租金及被上诉人主张的投资和损失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决定将本案发还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可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进行交接,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合同进行结算和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红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琦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