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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莹与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864号原告:王莹,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告: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月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莹诉被告大连软件园中兴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