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戴正明与范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明,范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454号原告:戴正明,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畴,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戴正明与被告范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戴正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正明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正明撤回对被告范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8元,撤诉减半收取2544元,由原告戴正明负担。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