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36号原告:苏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苏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