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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0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与严国祥、陈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严国祥,陈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负责人:王蓓,行长。被告:严国祥,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被告:陈红英,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与被告严国祥、陈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6,334.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