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田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田满和,葛艳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滨河北大街103号。负责人:陈连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满和,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原审被告:葛艳平,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满和,原审被告葛艳平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出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87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公正作出判决;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1、冀B×××××号小客车在申请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3年9月23日13时起至2014年9月23日13时止、2013年9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5月29日,葛艳平驾驶冀B×××××车辆与三者戴玉春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田满和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冀B×××××号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戴玉春负次要责任,田满和无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第四项(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之全部损失,明显错误。2、在一审庭审中田满和已明确表明三轮车戴玉春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但原一审法院判决中并未扣除其自愿放弃的损失部分,二审法院亦未对此进行审理,故而原审法院所作之判决显然己超出了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启动再审程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被采纳,是其依法裁量的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采纳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鉴定意见,是其认为投保人葛艳平驾驶的肇事车辆因驾驶不当,致使无任何过错的行人田满河受伤,葛艳平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大部分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再以交通警察部门的鉴定结论,及田满河基于该结论做出的承诺,主张其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