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4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斌斌与邓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斌,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斌斌,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邓胜,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邓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邓胜所有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东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邓胜所有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东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59409.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涛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马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