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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752刘玉喜与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喜,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喜,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丹,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黄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顺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霞,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喜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丹、被上诉人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