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752刘玉喜与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喜,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喜,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丹,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黄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顺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霞,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喜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源通制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丹、被上诉人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