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于红青与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青,李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74号原告:于红青,男,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丽(���告妻子)。被告:李利娟,女,汉族,住济源市。原告于红青与被告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红青的委托代理人闫艳丽、被告李利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等他人将钱还给其之后其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于红青现金壹万元整李利娟2012.6.28”。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且被告认可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红青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