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杜彦涛与郝大伟、确山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涛,郝大伟,确山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062号原告杜彦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郝大伟,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确山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朗陵街道贯山社区柿树村。法定代表人景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彦涛与被告郝大伟、确山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彦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彦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彦涛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