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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13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张战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张战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3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战营。本院作出的(2016)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战营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战营(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京G×××××号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