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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资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敏纳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敏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资刑执字第1号罪犯赵敏纳,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2013年1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2)资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敏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赵敏纳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提出,罪犯赵敏纳于2016年12月19日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路与幸福路交叉处一路口的民房内参与赌博,并坐庄参赌,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其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敏纳在2016年12月19日伙同他人在本市资阳区马良臭水沟路口附近一民房内参与以骨牌为工具,以“推牌九”比大小方式的赌博,赵敏纳坐庄参赌,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证人李某某、廖某、吴某、赵某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敏纳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资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赵敏纳所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赵敏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胡 潇审判员 曹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