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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157号蒲维勇申请执行贺期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维勇,贺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维勇,男,1967年5月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贺期华,男,1968年1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维勇与被执行人贺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蒲维勇于2017年5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贺期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治军审判员  魏厚江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