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涂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涂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陈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