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喻青云与蓝红梅、黄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青云,蓝红梅,黄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29号原告:喻青云,女,汉族,194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红梅,女,畲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乐,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喻青云与被告蓝红梅、黄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告喻青云以双方决定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青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喻青云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全审 判 员 罗方灵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