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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卫峰、唐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峰,唐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峰,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唐明明,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武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卫峰申请强制执行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8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明,(2016)鲁1428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卫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