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卫峰、唐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峰,唐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峰,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唐明明,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武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卫峰申请强制执行武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8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明,(2016)鲁1428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卫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