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葵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6号李葵: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8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本案是突发事件,双方均有过错,案发后你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及原审被告人高建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已对你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