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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购物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铁西区购物捷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0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购物捷便利店。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购物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曲阿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松、刘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1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曲阿翔审判员  吴 松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