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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管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建超申请执行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超,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管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魏建超,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鹏。本院在执行魏建超申请执行郑州新天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魏建超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