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蓝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蓝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汉族,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塘逼9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6633-5。代表人黄正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光齐,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蓝琨,男,1979年9月6日出生,瑶族,住所地马山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蓝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24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蓝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蓝琨除有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蓝琨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所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变现本案执行标的。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蓝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蓝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