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加学与张修朋、谭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学,张修朋,谭强,谭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221号原告:王加学,男,1983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张修朋,男,197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敬珍,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强,男,198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谭聚军,男,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王加学诉被告张修朋、谭强、谭聚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05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加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加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加学承担。审 判 长 李忠钦审 判 员 田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洪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