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加学与张修朋、谭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学,张修朋,谭强,谭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221号原告:王加学,男,1983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张修朋,男,197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敬珍,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强,男,198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谭聚军,男,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王加学诉被告张修朋、谭强、谭聚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05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王加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加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加学承担。审 判 长  李忠钦审 判 员  田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纯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洪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