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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12581聂小仙与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仙,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581号原告聂小仙,女,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吕城,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北路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小仙与被告宜兴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小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聂小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仙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520元,由原告聂小仙负担。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