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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行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娲皇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娲皇石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15行初338号原告上海娲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启绮。委托代理人闫东方,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委托代理人王洋,女。委托代理人顾春林,男。原告上海娲皇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娲皇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单》(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并履行查处职责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娲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东方、刘建华,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洋、顾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3月2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告知,内容为:2017年3月20日,本机关收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转来的关于三林镇胡巷村荡沟xxx号的娲皇公司被纳入“三违”整治范围,认为系违法征地拆迁,要求查处的信访事项,编号为浦规土信信XXXXXXXXXX号。经查,不存在违法征地。您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请您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或浦东新区“三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东三违办)咨询或反映。原告娲皇公司诉称:2002年1月1日起原告承租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荡沟xxx号用于经营,建有厂房,购置了多台大型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形式较好,租期至2022年1月1日止。2016年12月原告看到浦东三违办发布的《公告》,责令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公司自行对公司财产予以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同时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原告认为,浦东三违办对原告实际经营地址的拆迁有诸多违法之处,遂于2017年3月1日、3月15日向被告发出《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核实、处理。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被诉告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故起诉来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并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请求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原告娲皇公司为证明自己诉称意见的成立,出示了:1、土地租用合同、协议书,证明原告租赁三林镇胡巷村荡沟243号土地。2、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合法性。3、《公告》,证明浦东三违办发出《公告》要对原告租赁地块实行强拆。4、光盘,证明三林镇政府有关人员对原告厂房停水停电的事实。5、《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三林镇政府不受理原告要求对违法征地拆迁进行查处的申请。6、《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被告发出申请书,三林镇政府对原告停水停电后,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再次发出申请书的事实。7、快递单及查询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发出的申请书。8、被诉告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被告不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职责。根据沪府发[201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以下简称6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应由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形式行政处罚权。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国家信访系统上海分系统收到原告来信,该信件反映的问题为“三违”整治相关事宜,经审查,非被告的职能范围,故被告适用《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另,被告按照信访事项处理的信访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浦东规土局为证明自己辩称意见的成立,出示了:6号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款及《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法律依据认为不应当以信访形式进行答复。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5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6、7确实收到了,证据8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6、7、8可以证明,其向被告提出了申请,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应予撤销。被告浦东规土局未提供作出被诉告知的事实证据,仅提供了法律依据,存在欠缺,但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对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职责并非被告,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3月1日、3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认为原告位于三林镇胡巷村荡沟xxx号被纳入“三违”整治范围,系违法征地拆迁,要求被告查处该违法拆迁行为。2017年3月1日原告同时将《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邮寄送达市规土局。市规土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按照信访程序转送浦东规土局办理。被告收到市规土局转办的信访件后,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被诉告知,3月23日邮寄送达原告。本院认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浦东新区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浦东规土局虽然作为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但其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并无相应的职责。原告提交的《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实质是反映其被纳入“三违”整治的内容,并认为存在逼迫拆迁。被告收到转办的《违法征地拆迁查处申请书》后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告知其不存在违法征地,对于原告反映的“三违”整治则告知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不予受理。虽原告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被告以信访方式进行答复,形式上略有不妥,但被诉告知的内容并无明显不当,也未侵犯原告的实际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告知,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请求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娲皇石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娲皇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玉麟审 判 员  于吉鸿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洁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