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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开安妨害公务刑事通知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122刑申2号许开安:你因妨害公务一案,对本院(1996)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你对庭审中的刀具提出质疑,但根据庭审笔录,你当时并无异议,对刀具予以认可。你申诉称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你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持刀阻挡,使对方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该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