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号锦联大厦2F整层。法定代表人:杨东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越英路以**幢-1。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719.0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72执535号绍兴市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72执53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限制被执行人绍兴鲁奥纺织有限公司转让、抵押、租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解放牌大车。特此通知。附:(2017)浙72执53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王连生联系电话:0574-8739****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