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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宝库与孙波、张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库,孙波,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石宝库,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孙波,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无业,住锦州市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宝库与被执行人孙波、张磊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现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被执行人孙波、张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刑终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