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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玉群、闵艳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群,闵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2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群,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闵艳峰,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民一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闵艳峰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群子女抚养费,但被执行人闵艳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闵艳峰名下银行存款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希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