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行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4行终73号上诉人姜爱明等24人,均系平湖市广成镇民主村村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姜爱明,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号。诉讼代表人姜进根,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诉讼代表人姜玉良,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诉讼代表人姜玉祥,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诉讼代表人金良超,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法定代表人徐海飞,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水林,该局公职律师。上诉人姜爱明等24人因诉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姜爱明以村民代表的名义,于2016年4月5日向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平湖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平湖住建局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平建规信[2016]2号《关于姜爱明申请共建变电所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我局已于2015年8月17日对申请内容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您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共建变电所项目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二期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您本次提出的申请事项一、二、三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向供电等部门作咨询了解。”,该答复书于4月19日送达姜爱明。另查,平湖住建局于2015年8月17日已公开了涉及220KV共建变电所项目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二期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平湖住建局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姜爱明先前的申请,平湖住建局于2015年8月17日已公开了涉及220KV共建变电所项目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二期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姜爱明于2016年4月5日再申请,平湖住建局作出答复,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姜爱明等24人坚持认为上述文件均是无效或无权机关作出,要求平湖住建局公开有权机关批准的涉及规划建设方面的批准文件,并申请法院调取,该诉请无事实依据。原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姜爱明等24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爱明等24人负担。上诉人姜爱明等24人上诉称,一、上诉人所在村钱家浜于2003年建造了220KV共建变电所。上诉人根据嘉兴市发改委信访答复和浙江省发改委信访复查意见得知,国电计[2002]384号《关于浙江220千伏庆丰变电所等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浙发改设计[2004]237号《关于220千伏共建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是共建变电项目真的批文,是由浙江省电力公司报批的,而平发计投[2003]157号不是该项目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土部第3号令《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初步设计批准后是用地审批,然后依次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2015年已公开的平湖市发改局平发计投[2003]157号批文、平湖住建局浙平规证[2003]0451007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浙平规证2003-0451011号《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是由平湖市供电局和嘉兴市电力局报批的,是假的审批材料。因此,共建输变电工程项目存在两套各自独立的审批材料。平湖住建局虽无权批准共建输变电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核发规划许可证,但作为属地管理的主管部门会获取真的批准文件,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平湖住建局公开真的批准文件。二、原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上诉人的申请,所作判决不公。故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2016年4月5日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平湖住建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中辩称,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案涉共建输变电项目的一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及由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二期项目选址意见书。浙江省发改委作出浙发改设计[2004]237号批复前,共建输变电项目已经得到批准,因而该套审批材料中没有浙江省发改委的上述批文。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案当事人于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均由一审法院随案卷一并移送至本院。上诉人二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第一、二、三项信息,即“一、220KV共建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二、220KV共建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三、220KV共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意见及其批准文件”,被上诉人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该三项信息不属于被上诉人职责范围,建议上诉人向供电等部门咨询。被上诉人的该项告知内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对该部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应予以认可;关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即“220KV共建输变电工程2003年建造时的选址规划及其批准文件”,被上诉人亦明确告知其已于2015年8月17日向上诉人公开。本案是审查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是否合法,并非审查案涉共建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上诉人根据相关法律有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后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规定,认为浙江省发改委的浙发改设计[2004]237号批复在2004年,而被上诉人2015年公开的一期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均是2003年的,上诉人据此认为这些审批材料是假的,另有真的审批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出具案涉共建输变电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的时间的确在浙发改设计[2004]237号批复之前,但不能据此认为该建设项目存在两套规划审批材料,更不能当然地认为被上诉人2015年公开的审批材料是假的。而上述问题属于上述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的合法性问题,与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系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本案不作审查。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未对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部分内容进行审查不当,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予以指正。但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姜爱明等24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艳华审判员 孙 军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静雯附上诉人名单:姜爱明,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6号。姜进根,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3号。姜玉良,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9号。姜玉祥,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池河路40号。金良超,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4号。周新华,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号。侯妹妹,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2号。侯叶秋,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3号。金勤华,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4号。胡海根,男,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5号。周忠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8号。姜其良,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0号。姜亚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1号。姜玉奎,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2号。周秀龙,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3号。姜全根,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4号。姜志根,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5号。沈利平,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7号。姜玉其,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18号。姜其生,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20号。姜小弟,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21号。富秀珍,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22号。张良华,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23号。张其华,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钱家浜24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