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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旭晨、楼兴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旭晨,楼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旭晨,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楼兴江,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魏旭晨与楼兴江(2017)浙0726执29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7191号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0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旭晨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36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63650元(壹拾陆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楼兴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富商支行的存款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