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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珍,男,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被执行人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泉有,男,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玉珍与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183.57元,现因被执行人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西小坪耀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张渭清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