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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茂君与重庆太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茂君,重庆太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886号原告:郭茂君,女,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太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镇白合村陈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723690。法定代表人:谭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茂君与被告重庆太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太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茂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