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联合建筑建材公司、肖宏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联合建筑建材公司,肖宏侠,肖猷辉,蔡泽安,金显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19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粤,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建筑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宏侠,职务不详。被告:肖宏侠,男,土家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肖猷辉,男,土家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蔡泽安,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金显钧,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建筑建材公司、肖宏侠、肖猷辉、蔡泽安、金显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胥 庆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