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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与刘吉云、刘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刘吉云,刘伟,青岛鑫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288号原告: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吉云,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伟,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青岛鑫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云、刘伟、青岛鑫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青岛海立达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