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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禹与王亚男、邴茜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禹,王亚,邴茜茜,德国马堡壁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532号原告:赵禹,男,1990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王亚男,男,1987年出生,蒙古族。被告:邴茜茜,女,1987年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德国马堡壁纸。经营者:王亚男,男,1987年出生,蒙古族。原告薛文军与被告王亚男、邴茜茜、德国马堡壁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壁纸款15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被告德国马堡壁纸是由第一被告王亚男所经营。2016年12月26日,原告在第三被告处购买壁纸,并付给第一被告王亚男15000元作为定金,剩余尾款1000元未付。现第三被告德国马堡壁纸停止营业,也未如期给原告提供壁纸。事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禹不能提供被告王亚男、邴茜茜、德国马堡壁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未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