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月与被告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月,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6064号原告:王丽月,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陈锦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明,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建筑,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郑宝升,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丽君,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王丽月与被告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丽明、李建筑共同向王丽月偿还借款50万元,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郑宝升、王丽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郭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2月18日确认欲向王丽月借款50万元,郑宝升、王丽君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郭丽明以借款人身份,郑宝升、王丽君以担保人身份出具借款凭证交由王丽月收执。借款当日,王丽月让黄文山将20万元转入郭丽明账户,又于2014年1月10日让黄文山转入30万元到郭丽明账户,共计出借50万元。郭丽明与李建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郭丽明与李建筑于1991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8日,郭丽明向王丽月出具一张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载明“本借款方郭丽明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12月18日向王丽月借款人民币伍拾万整(¥:500000.00元),上述款项由郭丽明指定王丽月由王丽月转账(汇款)至:郭丽明指定账户。”郑宝升、王丽君在借款凭证中的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王丽月通过黄文山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及2014年1月10日向郭丽明的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30万元,共计50万元。嗣后,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均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6月8日,王丽月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王丽月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籍信息、结婚证、借款凭证、银行交易对账明细、证人黄文山证言以及王丽月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质证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郭丽明与王丽月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应认定该借贷关系属不定期无息借贷。郭丽明未能偿还借款50万元,王丽月请求郭丽明支付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郭丽明与李建筑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建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丽明与王丽月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郭丽明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两人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王丽月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郭丽明与李建筑共同偿还。郭丽明与郑宝升、王丽君之间的担保关系明确,担保行为合法,应受法律保护。郭丽明与郑宝升、王丽君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郑宝升、王丽君作为本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丽明、李建筑追偿。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丽明、李建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王丽月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6月8日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郑宝升、王丽君应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丽明、李建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郭丽明、李建筑、郑宝升、王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新民人民陪审员 蔡俊雄人民陪审员 林雅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钟越速 录 员 洪雅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以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