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照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照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499号罪犯刘照明,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照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4月29日减刑一年,2012年9月14日减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8月2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照明减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照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照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照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照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维红代理审判员 蒲娜娜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