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超凡、王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超凡,王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宋超凡,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法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宋超凡与王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超凡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浙A×××××的马自达牌车一辆,但该车辆由(2014)杭淳执民字第1322号案件查封,并未扣押到案,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法明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法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宋超凡案款1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7元,执行费8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超凡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法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