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明建与周长忠劳务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建,周长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028号原告:朱明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慧,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长忠,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邹城市。原告朱明建与��告周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8月1日、2008年2月28日原告分别承包了曲阜新区圣城家园A区22#、23#楼的安装工程,并约定了工程量。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剩余工资,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拒绝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建的起诉。原告朱明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红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