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唐振鹏、申艳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唐振鹏,申艳慧,黄书强,粟桃春,刘俊美,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1440号。负责人汤玲,该行支行长。被执行人:唐振鹏,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社区红岭路258号。被执行人:申艳慧,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邵东县两市镇湖南路3号,系唐振鹏之妻。被执行人:黄书强,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双峰县石牛乡谷村。被执行人:粟桃春,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邵东县黑田铺镇田中村,系黄书强之妻。被执行人:刘俊美,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邵东县黑田铺镇高家铺村被执行人:蒋洁,女,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住邵东县黑田铺镇高家铺村,系刘俊美之妻。本院依申请对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振鹏、申艳慧、黄书强、栗桃春、刘俊美、蒋洁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6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