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来军、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来军,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志军,秦小平,姚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来军,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牌楼秦自然村18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6803-2。法定代表人:秦志军。被执行人:秦志军,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秦小平,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秦志军之父。被执行人:姚汶君,女,汉族,1977年10月3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区,,系秦志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罗来军与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中,追加了秦志军、秦小平、姚汶君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秦志军、姚汶君同意将秦志军、姚汶君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牌楼秦自然村188号附1号房产拆迁获得补偿款的第一时间归还申请执行人稻谷款14583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55元;被执行人秦小平同意将秦小平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牌楼秦自然村房产拆迁获得补偿款的第一时间归还申请执行人稻谷款14583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志���、姚汶君、秦小平的存款及收入1476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