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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湖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湖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88号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卿,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湖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博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专家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傅科,总经理。被申请人:谭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40555.4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其在北京市招商银行双榆树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40555.4元为本案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40555.4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招商银行双榆树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40555.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