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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熊金高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高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5刑初47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金高,男,1979年11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金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应学、书记员王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金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持搜查证,从被告人熊金高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经查,两支枪系熊金高所有。经鉴定,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支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金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金高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熊金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作出公证判决。被告人熊金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无异议,刑罚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持搜查证在被告人熊金高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经查,两支枪系熊金高所有。经鉴定,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两支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金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称量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三品、违禁品收据,证人熊某甲、熊某乙、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金高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金高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熊金高在村小组开会宣传收缴枪支的相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后仍拒不上缴,应从严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金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以明审 判 员  谢明燕人民陪审员  卢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名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