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天可与杜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天可,杜长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财保40号原告:蒋天可,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杜长青,男,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天可与被告杜长青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市中区光明路街道田屯村355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枣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