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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执异45号异议申请人(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80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765913901E。法定代表人罗廷道。委托代理人金鑫,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畅,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26279-9。法定代表人林XX。委托代理人杨松,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子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办理保全申请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保全执行一案中,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负2层车库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12月14日举行听证,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刘畅,保全申请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松、牛子文参加了听证,同日本院对“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负2层车库委托评估,并于2017年5月4日举行听证,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鑫,保全申请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子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称,2015年8月1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48附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保全人名下天仙湖核心区10号地块,随后又做出(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48附3号民事裁定书,增加查封“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负2层车库。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标的是4000万元,明显超值查封,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负2层车库的查封。保全申请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土地是有抵押的,两层车位在同一个预售许可证上是不可分的,而且车位有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申请评估,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提交司法评估。本院查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48附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天仙湖核心区10号地块(地籍号:WZ0210100xxx、面��34975.96平方米),同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48附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负2层车库。在异议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对“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负2层车库委托评估,被保全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垫付了评估费用,2017年3月3日重庆恒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编号为重恒基房评字[2017]第80105号报告书,评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车库价值为4306.88万元、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2层车库价值为4536.12万元。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对于保全标的数额为4000万元,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为查封的车库是否超标的查封,故应当通过查明该部分车库的价值,进而对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作出认定。本院主持双方选定评估机构对查封的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1层、负2层车库进行评估,而评估结果显示负1层车库与负2层车库单独价值均超过了4000万元,因此,(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48附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两层车库属于超额查封,为便于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48附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天仙湖棕榈长滩”(坐落于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66号)地下负2层车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伟光审 判 员  张绪敏代理审判员  刘俊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荣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