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培娟与孙长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娟,孙长云,吴培娟,孙长云,吴培娟,孙长云,吴培娟,孙长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103号原告:吴培娟,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云,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飞,盐城市大丰区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培娟与被告孙长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吴培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吴培娟负担。审判员 陈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