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洪胜与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胜,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胜,男,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4区3号1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白海成,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胜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晟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16】第1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