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菊花与杨金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花,杨金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557号原告李菊花,女,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文盲,农民,住祥云县。被告杨金洪,男,1966年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杨加俊,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祥云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杨金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菊花承担。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