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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朋飞与韩学理、韩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飞,韩学理,韩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90号原告:张朋飞,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学理,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云先,女,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张朋飞与被告韩学理、韩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朋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朋飞负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