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朋飞与韩学理、韩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飞,韩学理,韩云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90号原告:张朋飞,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学理,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韩云先,女,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张朋飞与被告韩学理、韩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朋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朋飞负担。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阳 来自: